第一条 公示的原则:本级政府及政府组成部门和经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制度。社会公示内容与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相一致,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能公开的政务事项一律对外公开、公示,全面推行阳光政策。 第二条 公示的内容: (1)本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事关全局的重大行政决策; (3)政府组成部门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4)本地区城乡发展规划; (5)财政预决算报告; (6)政府采购情况; (7)重大项目的审批和实施; (8)征地拆迁; (9)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以及经营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10)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11)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 (1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3)公务员招考、录用及处级干部选任情况; (14)社会劳动就业、保障情况; (15)重大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 (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须公开的事项和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公示的形式: (1)通过政府简报、政务信息等形式公示;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公开; (3)通过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公示; (4)通过利用政府电子政务网络发布政府信息形式公示; (5)通过印发办事指南、发放便民册等形式公示; (6)其他公示形式。 第四条 区政府和各部门根据政务事项变动情况,应及时更改公示内容,确保政务公开的时效性、准确性,使焦点、热点问题及时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公示。 第五条 区政府和各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群众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认真答复、处理,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第六条 凡应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不规范的,或者因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不力而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