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各镇(办事处)、各部门都应建立并落实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民主评议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应分级组织进行,每年要对本级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组织一次民主评议;各镇(办事处)、各部门政务公开开展情况组织一次民主评议。 第三条 各镇(办事处)、各部门在本年度上级不组织政(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活动,本级应组织进行自评,将评议结果报区政务公开领导小备案。 第四条 民主评议活动一般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各镇(办事处),各部门都应建立政务公开监督小组,监督小组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第五条 民主评议的形式主要有两种。1、结合行风评议进行,把政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行风政风测评的重要内容;2、组织专项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以问卷形式进行,参加评议的人员应在20人以上。 第六条 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 1、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是否有力; 2、政务公开制度是否落实; 3、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及时; 4、公开形式是否灵活多样,方便群众; 5、群众建议意见办理是否及时,投诉处理是否恰当; 第七条 民主评议的主要程序: 1、下发民主评议通知,张贴民主评议告示; 2、印制民主评议测评表格; 3、确定参加测评的人员; 4、组织参加测评的人员查阅有关资料,听取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汇报; 5、发放、填写、回收民主评议测评表; 6、汇总民主评议测评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7、根据民主评议测评结果,作出恰当处理。 第八条 民主评议结果认定:民主评议结果应分为突出、比较突出、一般、较差四个档次。民主评议结果将作为被测评部门、单位政务公开考核的重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