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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1、领取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填报申请书,并提交有关材料。
3、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组织验收。
4、对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审查通过之日起15日内发给卫生许可证。
(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1、按照审批权限受理。
2、收到全部文件后,发给《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受理通知书》。
3、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驳回通知书》。
(三)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1、收到全部文件后,对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业务传述,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技能的抽查考核。
2、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四)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1、审查需要提交的材料是否完备。
2、是否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3、是否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4、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
5、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同时向市级中医行政部门备案。
(五)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与校验
1、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完备、真实。
2、按照《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
3、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六)申办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工作程序
1、申请
凡开展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
、助产技术及家庭接生的区属医疗保健机构及家庭接生员,必须符合卫生部颁布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向区卫生局主管科室领取、填写并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可申请表》,《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及有关材料。
2、区卫生局在收到申请15天内发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回执》。
3、区卫生行政部门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4、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组织人员到申请方实地考核,提出初审意见报本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
5、经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审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批准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或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方。
6、审批时限:卫生行政部门在发出《回执》之日起60天内,应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经实地考核后,须进一步整顿后再审批的,整顿时限为2个月。
对外联系电话:0473--40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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