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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管理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管理,坚持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特重申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有车单位必须制定车辆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实行管理责任制。 第二条 机动车辆发生交通安全事故,车辆所属单位应当在3日内书面报告区纪委、监察局及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 第三条 机动车辆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分别不同情况,要追究驾驶员、分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的责任。 因公出车造成交通安全事故,且驾驶员没有责任的,不再进行责任追究。发生交通安全事故,一般都要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四条 因公出车造成交通安全事故,驾驶员负对半责任或次要责任的,由驾驶员承担车辆损失的5%--20%,扣除分管领导一个月基本工资,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条 因公出车造成交通安全事故,驾驶员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由驾驶员承担车辆损失的10%--30%。重特大事故,分别扣除分管领导一个月、主要领导半个月基本工资。根据不同情况,追究驾驶员、分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六条 驾驶员驾车外出必须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未经批准私自驾车外出,造成交通安全事故,驾驶员承担车辆损失的30%--50%;一般性事故分别扣除分管领导一个月、主要领导半个月基本工资,重特大事故,追究驾驶员、分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未经批准,不得将车辆交由非本驾驶员驾驶。本车驾驶员私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造成交通安全事故或其他损失的,承担同等责任,比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确因工作需要,需由他人暂时代为驾驶的,须经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由有驾驶同类车辆资格的人员驾驶,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比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处理。 车辆交由无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从重或加重处罚。 第八条 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办私事或在非工作时间内,不得驾驶本单位车辆。在本规定印发实施后仍驾驶的,给予批评教育、训诫、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年度内取消评优资格。造成交通安全事故,按照本规定,从重或加重处罚。 因工作需要,在工作时间内驾驶车辆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比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处理。 第九条 在不出公车的情况下,车辆驾驶员要在每日夜晚、休息日、节假日及时将车辆入库。因没有入库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害的,根据车辆新旧程度和品牌、型号等的不同,由驾驶员承担损失的20%-30%,扣除分管领导一个月基本工资。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科级领导干部上下班不得用公车接送。对违反本规定用公车接送上下班,且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训诫、通报批评或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严禁用公车参与婚丧嫁娶。对符合有关规定确需派用公车的需报经区级分管领导书面批准,同时报送区纪委、监察局。 未经批准,驾驶员私自驾车参与婚丧嫁娶的,发现一次扣除500元,分管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经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的,发现一次扣除驾驶员200元,扣除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500元。 未经批准,用公车参与婚丧嫁娶的,要对车辆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或在新闻媒体中曝光。 第十二条 车辆燃油和维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广大干部群众对本规定的执行实行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区纪检委、监察局、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1999年10月1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海南区机关事业单位汽车驾驶员及车辆管理办法》(海南党办发[1999]65号)继续有效,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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