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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精减会议和文件严格控制各类庆典活动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精简会议和文件,严格控制各类庆典活动,努力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结合海南区实际,重申并制定本规定。 一、进一步规范和精减各类会议活动 (一)安排会议活动一律要从严掌握。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的合并召开。对必须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要明确主题,合理确定规模,准备充分,注重实效。检查工作和实绩考核时,不以是否召开了某个方面的会议作为工作是否落实的依据。 (二)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从严控制。一般不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研究某一方面工作的会议。 (三)会议实行分类管理。一类会议为区党代会、党代表会议、区委全委会、人代会、人大常委会会议、政协全委会、政协常委会、纪委全委全。二类会议为以区委和区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研究监督、选举等方面工作的综合性会议,各人民团体代表大会。三类会议为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或专业性会议。 (四)各部门要于每年的十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拟召开的一、二类会议,按序列和要求分别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经区委常委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区财政局据此安排下一年度会议经费预算。二类会议中以区委和区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由区委、区政府根据工作实际确定,会务工作由主办部门承办。三类会议经费由区财政局按照每年只召开一次全区性会议的原则,根据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一次性核准,列入该部门下一年度经费预算。 (五)严格会议审批程度。区委召开的党代会、党代表会议、全委会议及研究部署全局性问题的工作会议,由区委常委会决定。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区政协召开的全体委员会议、区纪委召开的全委会议,分别由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协党组和区纪委报区委审批。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常委会议、区政协召开的常委会议,分别由区人大和政协党组决定。区政府召开的全区性表彰大会、研究部署全局性问题的工作会议,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直属各人民团体按章程进行换届选举的代表大会,分别由各人民团体报区委审批;属于有关部门管理的群众团体按章程进行换届选举的代表大会,所在部门按序列分别报区委、区政府审批。区直属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由各部门、各单位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并经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召开。 (六)区级领导出席全区性会议,须由区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室统筹安排,领导同志不得自行决定是否与会和参与有关活动。各乡镇办和部门召开的一些重要会议及有关活动,原则上只由分管领导出席,其他领导不陪会;确需其他领导同志参加的,按程序分别报区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室办理,举办单位不得使用请柬。未经各大班子办公室统一安排的会议、活动,领导同志可谢绝参加。 二、切实精减各种文件 (一)发文应当注重实效,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做到少而精。上级有明文规定和明确要求,执行中不需要采取新的措施,只是一般性号召的文件不发;每年都例行的、内容大致重复的文件不发;能以口头、电话、信函、电传以及信息网络等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发文件。 (二)已在报刊上全文发表的文件,不再印发。已开会做了具体部署的,一般不再发文件。 (三)减少党政联合行文。党政联合行文主要用于发布确需各级党委、政府共同执行的大政方针、工作部署及其他重要事项。凡属于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政府及其部门行文。 (四)严格控制以区委、区政府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文件。能以部门名义单独或联合发文解决的,不以区委、区政府或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 (五)各种非常设的领导小组,除组长、副组长的调整需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行文外,属于工作部署、会议纪要及其他成员调整等事宜均以各领导小组发文。 (六)区委、区政府领导讲话一般不以正式文件印发,确需印发的,在《区委办通报》上印发。凡作为会议材料印发的,则不再重复印发。领导同志在专业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印发,有必要印发的,由有关部门自行印发。 (七)各乡镇办、各部门、各单位对重要问题、情况的反映,通过请示、专报等形式报送,对一般工作动态通过信息渠道报送。 三、严格控制各类庆典活动 (一)对各类剪彩、奠基、表彰会、纪念会等要严格控制。今后,除举办有重要意义庆典活动外,原则上不举办庆典活动。 (二)实行庆典活动审批制度。确需举办的全区性庆典活动,由区委常委会决定。各乡镇办、各部门、各单位如需举办庆典活动,须经区纪委审核,报区委批准后,方可举办。未经批准举办庆典活动的,要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收受礼金、礼品的要予以追缴,同时追究主管领导的相应责任。 (三)举办庆典活动,应当严格控制庆典规模,需邀请市、区两级领导参加的,应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未经办公室安排,区级领导不得自行参加各种形式的庆典活动。 (四)举办庆典活动,举办单位不准收受礼金,不准发放纪念品、礼品;应邀参加庆典活动的单位和人员不准赠送礼金,赠送礼品也要本着简朴、节约的原则,从严掌握。举办单位违反规定收受礼金的,要予以追缴。上级部门、单位赠送礼品、礼金的,须详细登记造册,经区纪委审核后,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 (五)举办庆典活动,一般不设宴会。全区性的重大庆典活动,且邀请上级领导参加的,可在一定范围内按照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举行招待宴会。对借举办庆典活动用公款大肆请客送礼或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费用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或进行组织处理。 四、加强落实,切实收到实效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减会议和文件,严格控制各类庆典活动工作,严格把关,从源头上控制和解决“文山会海”问题,。要带头转变工作作风,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转变机关作风的一件大事来抓,真正把精力放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和抓工作落实上。要敢于改变传统的工作方法,积极、充分利用现代先进的信息传递手段开展工作。 (二)各乡镇办、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全面整改,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切实收到实效。 (三)以前所发文件、规定与本规定精神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