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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区禁牧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加强林草资源的管护,逐步恢复自然植被,改善我区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和生态建设工程的历史机遇,从我区的实际出发,立足于生态恢复和生态植被保护,进一步优化畜牧业生产结构,转变畜牧业增产方式,变畜牧业的传统散养型为舍饲集约型,实现生态环境的改善和农牧民的增产增收。 二、目标和任务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我区境内的农业种植区、有林地区、生态建设项目区、已围封的四合木保护区、城市工矿区、规划建设的工业区实行禁牧。 (二)未实施禁牧的其它牧业区,在抓紧实施国家生态建设和天然保护工程的同时,力争在2002年实现全面禁牧。 (三)禁牧搬迁安置的范围 禁牧搬迁安置只针对有草原使用证和乌海农业户口的纯牧户。半农半牧户和其他牧户均采取强制性禁牧。 三、牧民搬迁安置的方式 (一)以牧转农 1、划给每户搬迁牧民耕地10亩,用于实施圈养牲畜饲草及牧民生活费的主要来源。 2、新建80平方米住房一套或发给住房补偿费2万元。 3、每户发给搬迁补偿费3000元,用于建设舍饲棚圈和搬迁运费等支出。 (二)其他方式;参照“以牧转农”补偿标准,一次性补偿23000元。 四、具体步骤 (一)从2001年6月30日起,在下列地区实施全面禁牧,农业种植区、有林地区、生态建设项目区、已围封的四合木保护区、城市工矿区、规划建设的工业区实施禁牧。 (二)以牧转农搬迁安置,要按照小康住房建设的要求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由牧户自建或统一建设。在二OO一年十月一日前完成施工建设任务,年内全部入户居住。 (三)土地开发实行统一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集中连片开发或分片开发。 (四)厂矿办农场的牧民,属半农半牧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采制性禁牧。离退休职工饲养的牲畜,基本上都分布在各厂矿企业的附近,实施禁牧后牲畜实行圈养或自行处理,采取强制性禁牧。 五、安置费及资金来源 全区需要搬迁安置的纯牧户,按补偿标准据实测算所需搬迁安置费用为 (一)土地开发费 82户ⅹ10亩ⅹ1000元/亩=82万元 (二)标准化民房建设 82户ⅹ250元/m2ⅹ80m2/户=164万元 (三)搬迁补偿费 82户ⅹ3000元/户=24.6万元 三项合计总投资为270.60万元。其中,土地开发费用列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统一安排,其余费用按照乌海政发[2000]62号文件规定,按照7:3比例由市区两级政府借支,所有款项必须保证按时足额拨付。 六、组织实施 (一)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禁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禁牧工作的组织领导,下设办公室,负责禁牧资金落实、组织搬迁、农业综合开发的具体工作。 (二)禁牧的组织实施,要明确职责范围,各乡、镇、办事处按现行管辖范围分片负责,组织搬迁,所在地各厂矿、企业要给予配合。城市规划区的禁牧由城市管理监察中队负责实施,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全区禁牧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全区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禁牧、牲畜舍饲圈养、发展集约型畜牧业的重要意义,宣传保护生态环境、建设草原的法律法规,并通过典型引路,算帐对比等方式,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要加强对搬迁户的全方位服务。抽调农牧业方面的技术人员组织科技培训,对搬迁户进行农业种植、舍饲养畜方面的技术培训。农牧业科技部门要提供农牧业生产的全程搬迁跟踪服务。 (五)搬迁安置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七、禁牧的处罚规定 (一)禁牧是一项强制性措施,对违反规定、随意进入禁止放牧区的牲畜,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暂行规定》对畜主进行处罚。 (二)对暂无畜主的牲畜进入禁牧区内,由管护人员负责饲养管理,待畜主认领时,收取饲养管理费。小畜2元/天,大畜6元/天。小畜10天、大畜30天无人认领,由草原监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价处理。 (三)对不交罚款、态度强硬的畜主不予退还牲畜,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如畜主拒不执行,由司法机关按照法律程序依法强制执行。 (三)在禁牧过程中发生的非法开垦,破坏草原、超载放牧、违规滥牧、非法转让或买卖草原等行为,经查实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牧场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