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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促进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上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海南区人民政府职权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决定、命令。
二、执行区委的决策部署,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提出议案。
三、领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规定区人民政府各职能委、办、局的职责和任务。
四、改变或撤销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命令和决定。
五、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六、编制并执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合理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领导和管理区经济、城乡建设、财政、科学、教育、文化、体育、卫生、计划生育、环境和资源保护及民政、劳动人事、司法行政、监察、审计、民族事务、蒙古语文等行政工作。
七、维护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力,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
八、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九、行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赋予的其它职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海南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十、海南区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各委主任,各局局长。
十一、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十二、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三、各副区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区长报告。对于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并及时向区长提出建议。区长外出时,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工作。
十四、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区长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各部门可代表区人民政府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各部门决定工作上的重大问题,应事先请示分管副区长,并定期向分管副区长报告工作。
十五、区审计局在区长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会议制度
十六、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召集,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各委主任、各局局长组成,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决定,部署政府的重要工作,通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主要工作情况,讨论、修改政府工作报告等。
十七、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办公室主任组成,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其组成人员必须达到半数以上。提交常务会议的议题,应是涉及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或涉及某一方面的重大行政措施,需要政府领导成员集体研究的重要事项等。
常务会议议题应从严掌握、认真把关,一般由分管副区长提出,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审批。凡列会研究的议题,都要搞好会前协调。政府办公室协调不了的问题,分管副区长应作进一步协调,力求达到意见基本统一,对部门意见分歧大,而两位以上副区长意见也不一致的议题,经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同意后提交常务会议议定。
十八、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
主要内容是研究解决不需要提交常务会议,但又必须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如果研究内容只属于一位副区长分管工作的范围,由分管此项工作的副区长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如果研究内容和需要落实的事项涉及到其他副区长分管范围内的工作,特别是涉及资金、人事、政策等问题,需事先将材料印发有关副区长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基本形成一致意见后,由分管副区长牵头召集,特殊情况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召集,或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委托某位副区长召集,有关副区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十九、区人民政府区长例行办公会议
区人民政府区长例行办公会议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召集,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办公室主任组成。主要任务是定期通报政府前一阶段工作,安排部署政府下一阶段任务。
区人民政府区长例行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
二十、区人民政府全区性工作会议
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审批。区委确定的以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要按期召开。
凡召开全区性工作会议,有关部门提前15天报政府办公室审批,未经批准的会议不得召开。特殊情况需要召开的,按程序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批准。政府领导不直接受理各部门报批会议的请示。
二十一、区人民政府党组会议
区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召集,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组成。主要任务是:负责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区政府的重大问题,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上级党委和区委交给的任务。指导政府机关党组织工作。
二十二、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和参加区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必须是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所提意见必须是经集体研究,不得把个人意见和不成熟的意见带到会上。召集会议的区长或副区长要对列席或参加会议的人员严格要求,确保会议质量和效率。
二十三、尽量减少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各部门专业会议也要从严掌握,确有必要召开的会议,要努力缩短时间,精减会议人员。
文件审批制度
二十四、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应大胆决策,果断处理,减少不必要的行文。确需区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问题和审批文件,应当符合行文规范。除紧急重大事项外,应严格按照公文程序报送文件。凡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以公文形式报请区人民政府解决的,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
二十五、各部门代区人民政府拟写的文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由主办部门组织会签,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部门之间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与有关部门协商,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区人民政府不予研究;经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主办部门应当把不同意见及其理据写清楚,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区人民政府决定。
二十六、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的各类文件均应以行政组织名义上报区人民政府,以行政组织名义向领导个人报送的文件,一律不予受理。送请区人民政府领导审批的公文,由办公室严格按照有关程序逐级审核,认真把关。
二十七、区人民政府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区长或区长授权的副区长签发,内容属于综合、全面、重大问题的,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后,送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区人民政府制发的上行文,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
二十八、区政府办公室文件,一般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凡涉及政府工作重要问题的,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区长或副区长签发。
二十九、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经参加会议的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由主持会议的区长或副区长签发。
三十、公文办理应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把关、逐级送审签批的原则进行,切实防止倒签文件。对部门领导未签注意见或未经协调的文件,分管副区长不予受理;分管副区长未签注意见的,区长不予受理。
三十一、努力压缩文件数量。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可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不以政府名义制发。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联合行文应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三十二、对呈送领导的公文,应当做到急件急办,并及时退回秘书部门。审批请示文件,主批领导人应签署明确意见,加注姓名和审批时间,其它领导签名或圈阅,视为“同意”或“已阅知”。签批公文,要用钢笔或毛笔,不要用圆珠笔或铅笔,不要在装订线外书写。
参加公务活动制度
三十三、区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地区、部门召开的一般性会议及礼仪性、应酬性活动。凡邀请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参加活动,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政府领导不直接接受邀请。
三十四、政府领导列席区人大常委会法定例会,由政府办公室做出预安排,因事不能参加的,应由领导本人商请其他领导同志参加。
三十五、副区长在工作日外出(含市内),应告知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在工作日外出,要事先向分管副区长报告,并通知政府办公室。
民主监督制度
三十六、区人民政府和所属部门,要充分重视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认真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十七、有些重大问题,在区人民政府决定之前,应采取适当方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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