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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区西来峰工业区管委会关于入驻工业区企业管理暂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西来峰工业区入驻企业的管理,促进西来峰工业区的快速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行使管理职能。

   第三条:工业区产业导向以高载能产品为主导,重点发展以硅铁为主的铁合金系列产品和电石及深加工产品。

   第四条: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符合工业区产业结构热炉型必须在6300KVA以上的企业方可落户工业区。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建筑物由管委会根据规划要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一经审定,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必须经管委会批准。

   第六条:工业区内建设项目可以先行开工,由管委会负责补办相关手续。

   第七条:企业建设工程应具备由相应资质设计单位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并应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监理。

   第八条:企业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施工所需的相关手续,报经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企业办公楼、职工宿舍应为砖混结构,至少两层。企业厂区围墙外不得搭建房屋、铁棚等建筑物,不得在面迎马路的围墙地基线上搞任何形式的建筑。

   第十一条:本着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投资者应严格按照土地用途开发利用土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土地将由管委会无偿收回。

   第十二条:企业对工业区内的公共设施负有保护义务,不得破坏工业区公共设施。

   第十三条:入驻工业区内的企业,应当进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估,使用先进的生产工艺,配套先进的环保设施,保证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企业应对厂区进行绿化,绿化面积必须达到企业总用地面积的20%以上。

   第十五条:入驻工业区的企业应遵守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有义务协助工业区管委会做好工业区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二OO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